第881章 这事你可做的不地道!

律师本色 雪映红梅 1170 字 10天前

平时大家都忙,周五下午法院很少会安排开庭,大家都在,所以方轶会招呼团队成员来办公室,让大家说说最近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发现的新规定。算是共同学习,共同提高吧。

“方律师,今天咱们谈论什么案子?”孟广达坐在沙发的最里端,给其他人留出了位置后,问道。

“前不久周律师接了一个重婚罪的案子,这个案子挺有代表性的,所以今天咱们讨论下,也算是给周律师提些建议,广开思路。”方轶放下茶杯,笑道。

方轶说完,众人看向周颖面前的白板,白板上以时间为节点,将整个案情的关键点都写了出来,让众人看了一目了然。

“周颖,你给大家介绍下案情,然后把你的疑问跟大家说说。”方轶冲着周颖说道。

周颖答应一声,收笔,看向众人,将余依静重婚案介绍了一遍。

“这个案子之前我与杜律师探讨过,现在的关键点是被告人余依静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我认为不构成重婚罪,理由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于2021年1月废止,以《民法典》为准)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本案中,乐长生被宣告死亡后,余依静与其的婚姻关系消灭。在死亡宣告判决被撤销以前,余依静有权与他人登记结婚。故被告人余依静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这是我的意见,算是抛砖引玉。”周颖笑呵呵的说道。

“我的意见与周律师的相反。”杜庸待周颖说完后,发表意见道:“余依静故意隐瞒其丈夫出国打工后仍有联系的真相,恶意向法院申请宣告乐长生死亡的行为,系民法上的欺诈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恶意欺诈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通过欺诈行为获得确认的法律关系无效,且自始无效。

因此,余依静通过欺诈行为而获得法院确认其与乐长生婚姻消灭的法律关系无效,其与乐长生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余依静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