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0章 盐商竞标,不学宋 清

听了林佳鼎一番长达两三刻钟的宣讲,与会众盐商总算是大概弄明白了大崋朝廷将要施行的盐法政策。

大体上依旧是继承前明的纲运法及盐引制度。盐引其实就是一种准许批发买卖盐的票据。

但也做了很多改革。

生产方面的改革政策之前两三年就大抵落实了。

这一次以运销方面的改革居多。

主要是加强了对盐商的监督及合理约束。

如为了避免中间商多次加价,盐商不得做二次分销。

即要么做一个地区的批发商,要么做某地方分销商。

以淮扬盐业为例,批发商依旧只允许存在九家,再加官方一家,就是十家。

其所经营地区内,分销商必须在一定数目内,且食盐零售价不得高于官府所规定的当地最高盐价。

在这一套规则中,盐引不再允许买卖,而是成了一种纯粹的许可票据。

可以说,大盐商批发商要想赚取更多利润,基本只能从物流环节着手。

又或者与产商合作,设法生产出成本更低的食盐。

但产商也很难投机取巧、以次充好,因为官府对产商资格审核及监督都很严格,一经发现违反律法的地方必定严惩。

汪文德、程心言等经验丰富的大盐商发现,大崋改革后的这套盐法政策,确实要比前明的更加严密、优越。

却也需要更多的官吏去负责执行。

这无疑会加大朝廷在督管盐业方面的行政成本。

但只要这套政策能严格执行下去,大崋朝廷整体上肯定赚得比前明朝廷要多得多。

不过。

前明的开中法、纲运法等相交以前的盐法何尝没有进步?

最初又何尝不是很适合国情?

可惜便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盐法都被人的贪欲侵蚀得漏洞百出。

所以,大崋的这套盐法,究竟能执行多久,又能给大崋朝廷带来多少盐税收入,最终还是得看大崋的吏治如何。

会议到了最后,当场进行淮盐九大批发商资格的竞标。

“接下来由本官来负责主持竞标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