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婚姻大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此话严重干涉婚姻的个人尊严和自由选择婚姻的天赋人权,故取消此话的合法性,违背的父母应付法律责任。
④取消任何形式的结婚彩礼,违背者以贩卖人口罪和诈骗罪追究法律责任。
第16条生存权,国家使命
①全体国民都享有健康和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权利。
②国家必须在生活的一切方面为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而努力。
第17条受教育的权利,教育的义务
①全体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有依其能力接受同等教育的权利。
②全体国民,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子女都有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免费。
第18条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禁止虐待儿童
①全体国民都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
②有关工钱、劳动时间、休息以及其他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由法律规定之。其中,普遍性以一周(也就是7天)发一次工钱,饭拖欠工钱罚款10倍工钱给予劳动者赔偿;普遍性劳动时间以小时计算,也就是半个时辰为一个小时。普遍性7天中有两天休息时间,这两天必须按照2倍工资结算;一天最多劳动8小时,超过的时间按照1.5小时结算。
③不得虐待儿童。
第19条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交涉权和其他集体行动权
①保障劳动者的团结、集体交涉以及其他集体行动的权利。
第20条财产权
①不得侵犯财产权。
②财产权的内容应适合于公共福利,由法律规定之。
③私有财产在正当的补偿下得收归公用。
第21条纳税的义务
国民有按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以保障低收入人群为目的,收入越高,纳税比例越多,低收入者按照一定标准不纳税。
第22条法定手续的保障
不经法律规定的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自由,或其他刑罚。
第23条大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不得剥夺任何人在法院接受大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第24条逮捕的必备条件
除作为现行犯逮捕者外,如无主管的司法机关签发并明确指出犯罪理由的拘捕证,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逮捕。
第25条拘留、拘禁的必备条件,对非法拘禁的保障
如不直接讲明理由并立即给予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拘留或拘禁。如无正当理由,对任何人不得加以拘禁,如本人提出要求,必须立刻将此项理由在有本人及其辩护人出席的公开法庭上予以宣告。
第26条不可侵入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