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6章 宫规

古代的律法并不完善,它不会像现代法案一样,桩桩件件严格罗列,力求细致精准。

比如两个人打架,一方把另一方打死,放在古代,那就是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但放到现代,则要分成故意杀人、激情杀人、正当防卫、抑或过失致人死亡等等情况来考虑,而每种情况则对应不同的罪责,不会一概而论。

毕竟现代法案约束的是所有人,上了法庭,就只分两种人,原告和被告。

可古代不同,古代在律法之外,还有权力,和阶级。

而阶级之上,还有皇权。

有时候一个人罪不至死,但皇帝一句话,也可以轻易要了对方的命。

区分一个君主是明君还是暴君,最简单的方式,就在于他是否滥用皇权,将既定的规矩视为无物。

也正是基于这个逻辑,为了维护帝王的统治,古代的律法注定不会太细致,顶多给个模糊的大方向。

比如以下犯上、贪污受贿……等等。

至于这些大方向下的具体罪名,多半也是模糊的。

举个例子:

【以下犯上者,受杖刑】

这里罪名是以下犯上,处罚方式是杖刑。

先来说罪名。

何谓以下犯上?奴才骂了主子是以下犯上,奴才打了主子,还是以下犯上,但这两个以下犯上的处罚会一样吗?

显然不会。

那么再来说处罚,杖刑,这里并没有说杖责多少,就是给阶级和权力留下的空间。

上位者根据自己的愤怒程度,来决定下位者的刑罚轻重。这样就不会出现“我想打她三十大板,但是律法却规定只能打十大板”这种,让上位者觉得自己的权力受到冒犯的情况。

再举个例子。

【贪污受贿者,抄家流放】